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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青春项目-防止危险驾车倡导】
分类
活动
更新日期
2017/07/10
鉴于暑假期间,青少年于闲暇之余,在好奇心驱使及同侪鼓动诱发下喜好利用连续假期深夜群聚竞速、竞驶等危险方式驾车,
以速度刺激满足渠优越感及虚荣心,不但本身宝贵生命陷入险境,更引起社会大众反感。
危险驾车易造成事故发生,请家长鼓励子女从事正当休闲活动,并多加留意青少年驾驶车辆时勿违反各项违规(如未戴安全帽、无照驾驶、改装车辆及危险驾车等)本所将针对危险驾车行为,增加勤务强度,以有效打击不法,维护交通安全与治安环境,提醒各位驾驶人驾驶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,勿有侥幸心态,共同维护用路人行车安全、安宁及顺畅。

防止危险驾车相关法条:
1.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之规定:汽车驾驶人,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处新台币6千元以上24千元以下罚款,并当场禁止其驾驶:
.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
.行车速度,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60公里以上。(严重超速)
.任意以迫近、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,迫使他车让道。
.非遇突发状况,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、煞车或于车道中暂停。 
.拆除消音器,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。
前项情形因而肇事者,并吊销其驾驶执照。
2辆以上之汽车共同违反第1项规定,或在道路上竞驶、竞技者,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30,000元以上90,000元以下罚款,并当场禁止其驾驶及吊销其驾驶执照。
汽车驾驶人有第1项第1款、第2款或前项行为者,并吊扣该汽车牌照3个月;经受吊扣牌照之汽车再次提供为违反第1项第1款或前项行为者,没入该汽车。
汽车驾驶人违反第1项、第3项规定者,应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;未满18岁之人,其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依第21条规定应同时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讲习,并得由警察机关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姓名。

2.依刑法第185条之规定:损坏或壅塞陆路、水路、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者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。
因而致人于死者,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致重伤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永康分局大湾派出所关心您!